跟单员考试综合辅导:进口贸易跟单实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4:21: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第十三章 进口贸易跟单实务

  一、进口申报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报关资格
  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海关申请并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后才能获得报关权。
  (二)进口报关地点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地点,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进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
  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2.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口货物的批量、性质、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同意后,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精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字期白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三)进口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进口须接到进口提货通知。
  2.委托报关者须办理报关委托,代理报关者须接受报关委托。,
  3.准备报关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4.填制报关单及其他报关单证。
  5.报关单预录入。
  (四)进口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1.申报前看货取样的原因
  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得到确认和识别,使所到货物不能及时、准确申报。
  2.申报前看货、取样的权利与责任
  申报前经海关同意可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是收货人的权利。
  3.申报前看货取样条件
  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
  4.交验单证
  二、进口查验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海关查验(略)
  (二)进口货物查验范围与地点
  (三)进口货物查验的方法与要求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分别采取彻底查验、抽查、外形查验的方法,重点打击进口违法活动。
  海关查验进口货物后,均要填写一份《海关进口货物查验记录》,货物查验记录由执行查验任务的海关关员填写。
  海关在查验时要求: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工作。
  (2)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员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三、进口放行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货物放行条件
  进口货物放行条件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二)进口货物放行手续
  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1.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2.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待提取,收
  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函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
  4.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5.暂准(时)进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
  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7.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海关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或权利担保的范围:
  ①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等;
  ③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四、进口转关程序及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货物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
  (二)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程序如下: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将数据录人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自动登记证明),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将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来往港澳地区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由指运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
  (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人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是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一(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五、保税类进口货物报关程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保税制度与保税货物
  1.我国海关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海关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有: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
  免税品商店;为加工制造服务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保税区。
  2.保税货物的定义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具有三个特征:(1)特定目的;(2)暂免纳税;(3)复运出境。
  (二)保税货物的范围
  保税货物主要有以下三类:
  (1)加工贸易项下。来料加工装配、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
  (2)经商务部门批准寄售的外国商品、国外产品维修用的零备件、外汇免税商品;
  (3)转口贸易货物,外商寄存、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物料和零配件,以及在指定地区储存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的天然橡胶。
  (四)保税货物与减免税货物(略)
  (五)保税货物的通(报)关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包括四个环节:
  (1)合同登记备案。
  (2)进口货物。
  (3)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
  (4)核销结案。
  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及跟单实务
  (一)银行保证金台账基本规定与内容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加工贸易的合同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时经营单位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该加工贸易合同的文件,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待海关核销合同后,由中国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一种保税业务制度。
  海关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年加工实绩和遵守国家法律的状况,将企业分为A, B, C, D四类。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B类企业和C类企业均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D类企业是发生过走私行为的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
  (二)基本运作程序
  (1)合同审批。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在对外签订加工贸易合同后.应上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
  (2)合同备案。合同审批后,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主管海关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交经营单位向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开设保证金台账手续。
  (3)台账开设。持《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所在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设立手续。
  (4)手册核发。主管海关根据中国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或保证金收存凭证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经营单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5)合同核销。合同执行完毕,经海关审核确认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以及退还保证金通知单。
  (6)台账销账。持《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向银行办理保证金台账销账手续,领取应该退还的保证金,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海关和中国银行按月对保证金台账的设立、核销情况进行对账。
  (三)银行保证金台账的“空转”和“实转”(略)
  (四)其他有关规定及操作注意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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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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