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员考试综合辅导:进口贸易跟单实务
来源:优易学  2011-11-19 14:21: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外贸书店

 

  七、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与进口跟单实务
  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出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一)来料加工的特点
  来料加工(Processing with Supplied Materials)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主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还提供设备,由中方加工企业按外商的要求二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设备作价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贸易形式。这种方式不动用外汇,也不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进口合同,视为动用外汇,按主料加工),称为“各作各价对口合同”来料加工。
  外商提供原材料,中方加工成品,称“来料加工”;外商提供零部件,中方组装成品称“来手装配”,两者统称为来料加工装配,有时简称来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属于海关保税乡物,中方对货物无处置权。
  (二)来料加工的优惠政策与管理规定
  1.进出口税收
  ①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外商提供用于加工装配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②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免予绑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③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于缴纳出口关税。
  ④来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于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口、出口许可证
  ①来料加工装配项下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其进口料件应申领进口许可证。
  ②来料加工装配下进口直接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应申领并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③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领出口货物许可证。但外商或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供加工成品的原材料,凡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对来料加工项目出口属于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由商务部发布。
  (三)来料加工的合同条款(略)
  (四)来料加工业务的海关手续
  1.合同登记备案
  ①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资格。
  ②合同登记备案的单证。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批件;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的工商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副本;经营单位填写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③海关验厂验库。
  ④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
  ⑤核发《登记手册》。在《登记手册》上签署海关备案意见,并加盖海关业务印章,将《登记手册》核发给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此《登记手册》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和合同的最终核销手续。
  2.进口料件
  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填写来料加工专用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在《登记手册》“进口料件登记栏”内填明有关进口料件品名、数量、价值等内容。
  3.出口成品
  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为成品返销出口时,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及其他有关单证,填写来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在《登记手册》“出口成品登记栏”填明有关出口成品的品名、数量、价值等内容。
  4.合同核销结案(略)
  5.成品或半成品的结转加工来料加工装配项下加工的成品如不直接出口,结转给另一承接半成品深加工后出口的企业,应向海关申请办理结转加工手续。
  (五)来料加工业务的海关监管要求
  1.海关监管期限。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属于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2.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的内销。来料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的料件应全部加工成品出口,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3.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的更改。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来料工装配合同,如发生变更、中止、转让、延期或撤销等情况,经营单位应向原审批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八、进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与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料加工范围
  我国有关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贸易业务。
  (二)进料加工单位
  目前,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单位有: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三)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区别
  1.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由外商提供,我方不支付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
  3.来料加工装配中,我方按合同要求进行加工,赚取工缴费,盈亏由外商承担;进料加工中,我方经营单位则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1. 来料加工装配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
  (四)优惠政策与管理规定
  1.进出口税收
  ①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暂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②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进口染化料、触媒剂、洗涤剂、催化剂等化学物品,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的消耗比例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③国外客商免费或有价提供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数量零星的辅料、包装物料,凭出口合同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④进料加工项下以及由国外客商提供准予暂时免税进口的原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物料,需按货物到岸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海关缴纳海关监管手续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暂免缴纳)。
  ⑤进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免予缴纳出口关税。
  ⑥进料加工项下由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出口许可证
  ①进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食糖、植物油、羊毛、橡胶、棉花五种商品,须提供经贸委或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其中进口棉花须缴纳全额税款的保证金。
  ②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应申领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经营单位应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前,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③进料加工项下出口成品,属于国家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纺织品,应申领并交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3.经营主体(略)
  4.《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略)
  (五)进料加工合同条款
  签订进料加工合同时,应注意下列条款:
  ①进口料件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期限。
  ②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还须写明出口成品所用料件的单耗和总耗。
  (六)进料加工业务的海关手续
  1.合同备案登记;
  2.进口料件;
  3.出口成品;
  4.合同核销结案。
  九、出料加工装配贸易方式与出口复进口跟单实务(略)
  十、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及进口跟单实务
  (一)进口报检程序与跟单实务
  1.人境货物报检所需单据(略,参照第十七章)
  2.申请包装检验检疫的报检
  (1)申请包装性能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有关产品标准和厂检结果单等有关资料。
  (2)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申请人须提供包装性能鉴定报告及有关单证。
  3.申请委托检验检疫的报检
  (1)应提交检验检疫样品、列明检验检疫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检验检疫标准或检验检疫方法;
  (2)国外委托人委托检验检疫和鉴定业务时,应提供有关函电或资料。
  4.进口报检地点和时限(略,参照第十七章)
  5.报检要求
  (1)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3)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缴检验检疫费。
  (4)报检人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6.证单更改与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证单更改事宜:
  (1)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2)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乎郎险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
  (2)更改不同输出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二)进口货物抽样、制样程序
  1.抽样
  (1)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人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2)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方法为:
  ①进口合同中规定抽样方法的人境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方法抽取;
  ②合同没规定抽样方法的人境货物,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
  ③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
  ④抽毓的样品必须及时封识送检,以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填写现场记录。
  2.制样
  (1)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制样(样品制备)。
  (2)样品制备的一般方法:
  ①按部位制取,如纸张、面料性能检测;
  ②按几何形状制取,如金属材料的拉力等性能检测;
  ③按分析要求的化学成分制样,如粮谷、矿产品、铁合金等类的化学成分检验,需经粉碎-缩分一再粉碎一再缩分,直至全部通过规定数目的筛下物用于检验检疫。
  (3)制样场地。机构实验室内制样,无条件的可在社会认可实验室制样。
  3.样品的封识及留存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 期保存。
  (三)进口检验检疫方法
  1.感官方法;2.物理方法;3.化学方法;4.微生物方法;5.隔离检验检疫;6.鉴定。
  (四)进口货物卫生除害处理(略)
  (五)进口货物检验检疫计收费(略)
  (六)进口货物检验检疫签证与放行
  (七)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与进口跟单实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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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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