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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论述题归纳
来源:优易学 2011-1-11 12:50:2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三、试论述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根据以下行为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行为,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可撤销的行为只是在撤销之后失去法律效力,在此之前仍然对相对人有拘束力,相对人如在此前不履行相应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行政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行政相对人要求撤销行政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

  4)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

  5)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取的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换相对人;行政主体对因此给善意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一般来说,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无效行政行为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状态;

  第四、试论述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1.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建立包括行政赔偿制度在内的国家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提高执行水平的需要,也是发展民主政治,加强人权保障机制的重要步骤。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第五、试论述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2.理解这一概念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

  3)是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

  3.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3)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

  5)检察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第64条进行明确规定;

  6)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

  7)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

  4.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2)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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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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