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股权投资的评估
一、股权投资的形式
企业以直接投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是由于组建联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等而进行的投资。
通过协议或合同,规定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有:
1、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收益的分配;
2、按被投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3、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
投资回收有三种情况:
(1)按投资时的作价金额以现金退出;
(2)返还实投资产;
(3)按协议期满实投资产的变现价格或续用价格作价,以现金返还等。
二、股权投资的评估方法
对于股权投资,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投资形式和收益分配形式,其评估方法一般都应选用收益法。
对于合同、协议明确约定了投资报酬的,可将按规定应获得的收益折现为现值,计作评估值。对到期收回实物资产的,按约定或预测出的收益折为现值,再加上到期收回资产的价值,计算评估值。
第四节 其他资产的评估
一、其他资产及其确认
(一)其他资产的概念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二)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其他资产的界定
其他资产属于预付费用性质,收益期满后,其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不可转让,一经发生就已消耗,但能为企业创造未来收益,并从未来收益的会计期间抵补各项支出。只有当它赖以依存的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时,才有可能涉及到企业其他资产的评估。
就资产评估的角度,特别是从潜在的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待这些在评估基准日以前业已发生的预付性质的费用,它的价值并不取决于它在评估基准日前业已支付了多少数额,而是取决于它在评估基准日之后能够为企业新的产权产体带来多大的利益。所以,只有它能为新的产权主体形成某些新的资产和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的时候,才能成为资产评估的对象。
评估人员在进行评估时,首先要了解其他资产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认真检查核实,了解费用支出摊销和结余情况,了解形成新资产和权利及尚存情况。其他资产的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的实现后的资产占有者还存在的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的价值确定。
二、其他资产的评估方法
其他资产评估的基本标准是只有在评估基准日后能为新的产权主体产生利益的,才能界定为其他资产的评估对象。主要依据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其他资产未来可产生效益的时间,应作为对其评估地主要依据。
2、其他资产在未来单位时间内(每年、月)可产生的效益或可节约的货币支出额。
3、其他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所能产生的效益,是否需要考虑其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根据新的产权主体在未来受益期的长短。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