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教师负担,避免重复培训,省教育厅规定,参加过县级(含县)以上组织的教师非学历培训成绩合格的,可按16学时折合1学分的比例折算为义务教育专业的学分,免修不超过12学分的选修课程;完成学习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免除接受最新一周期(2009年~2013年)的继续教育学习。同时,参加义务教育专业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的,也可按1学分折合16学时的比例,算入当期教师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时。
9月10日前,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将申报成立县级“教师学习与考试服务中心”,并做好义务教育专业的招生咨询、学员报名、注册、管理等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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