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评卷院校:
2009年上半年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即将开始。本次考试报名人数93885人,报考科次284579科次。评卷时间从2009年4月24日开始,至5月8日结束,为期12天。
评卷工作是考试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考务考籍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育部自考办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对自学考试的评卷工作十分重视,要求各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评卷工作。因此,各评卷院校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自学考试评卷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到评卷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自治区自考办仍将按照评卷工作考核项目表对各评卷院校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教育部自考办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自学考试工作的实际,自治区自考办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各评卷院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加强评卷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卷质量,确保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为保证此次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评卷院校要建立以分管校(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负责人的评卷领导小组,下设学科评卷组、答卷保管组和监察保卫组,要明确各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必须设立集中评卷场所或相对集中的评卷场所,评卷场所和试卷库的建设一定要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设置,各项规章制度一定要完善,所有的答卷收发要按规定执行,严格进行清点、检查、登记、办理交接手续等,要有值班制度和记录,以确保答卷的安全保密。
三、对评卷教师的选聘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所有评卷教师的名单须经主考院校评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送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参加评卷工作,同时对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业务培训。
四、评卷前,分管校(院)长与自治区自考办领导要签订评卷《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
五、在评卷过程中,严格履行评卷程序,明确评卷要求,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中的各项规定。
六、评卷结束后,自治区自考办要组织评卷质量检查员进行试卷抽查,如发现有意涂改分数或给分不合理等违纪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查处结果将在全区教育系统通报。对于普查核分不认真,造成核分错误超出评卷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要扣除其评卷经费。
七、评卷经费按照评卷管理办法和参照以往的做法,在评卷工作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评卷院校。
八、各评卷院校要认真组织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学习评卷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纪律要求、职责任务以及标准尺度等,以确保评卷质量。
九、各评卷院校要认真组织各学科评卷组填写《试题评估调查表》,并按时上交自治区自考办。
十、评卷期间,自治区自考办继续派出有关人员到各评卷院校进行指导检查,同时组织专家质量检查组严格按照评卷实施办法对评卷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所评试卷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将按奖惩规定扣除相应奖励和评卷经费。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实施办法
试卷评阅工作是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阅卷是否严肃认真,评分是否准确客观,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和社会信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到使评卷工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狠抓工作重点,严格遴选评卷教师
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评卷工作,在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的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自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评卷点的设立要根据每次考试报考专业和报考科次的情况,由自治区自考办确定。根据评卷需要,部分课程可设立集中评卷点进行统一评卷,也可在主考院校设立评卷点进行评卷。每次评卷前各评卷点的分管校(院)长要与自治区自考办领导签定评卷《协议书》,以明确职责。
(二)各评卷点要建立评卷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评卷点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由评卷点所在院校分管校(院)长、继续教育学院(或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等组成,下设学科评卷组、答卷保管组和监察保卫组。评卷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三)要切实把好评卷教师素质关,遴选那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教师参加评卷。评卷教师由本学科评卷组长提名,经评卷点评卷领导小组审定同意,送自治区自考办备案后方可参加评卷工作。本人及有直系亲属参加自学考试的教师、干部和给自考助学辅导班讲授课程的教师一律不得参加评卷工作。如在评卷教师选聘上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评卷点必须设立集中评卷场所,并在评卷场所入口处安排两名武警战士或保卫处的保卫人员把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场所。
二、做好答卷的收发、传递和保管
(一)自治区自考办建立答卷收发站,负责与评卷院校交接答卷。
(二)各评卷院校设立答卷收发站,负责所承担课程的答卷保管和收发工作。答卷保管室由两名以上、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切实做到卷库不离人、人不离卷库,答卷不能在评卷场所过夜。
(三)答卷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责任到人,确保答卷不错、不乱、不损坏、不丢失。
三、严格评卷程序,明确评卷要求,确保评卷质量
(一)评卷前要组织全体评卷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评卷工作的有关规定,端正评卷指导思想,明确评卷任务和要求。
(二)评卷前,各学科评卷组或课程评卷负责人应组织评卷教师认真研究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对部分答卷进行试评。通过试评,针对发现问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由评卷点领导小组审定,经自治区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执行。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总的原则是:不得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三)凡《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误,需要更正的,应通过评卷点领导小组向自治区自考办汇报,并经自治区自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涉及全国统考课程的,需经全国考办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补充规定》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五)各课程评卷组应严格按先评主观性试题、后评客观性试题的顺序评卷,并采用流水作业法评阅答卷,每人评阅一题。
(六)主观题评卷注意事项
1、评阅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由本学科业务水平较高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承担。
2、主观性试题应一人评阅,一人复查。对某一课程数量较少的答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卷办法,但评卷教师不得少于2人。
3、评卷记分办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题和大题中的小题都应在题首处记得分,答错或未答的题,在题首记“0”分,或在试卷答题处画“X”。每道大题得分,由评卷教师评阅后,同时填入题首成绩栏和卷首相应题的成绩栏内,并签名或盖章。
4、简答和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评阅,对应考者的做答既要全面分析,又要根据答案要点或步骤给分,做到给分合理,扣分有据。
5、答案中如果有严重政治错误,须经学科评卷组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画“=”,同时将情况填写在试卷封皮上的《评卷异常情况记录》栏内。
6、评卷教师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倒装、缺页、露名(号)或影响正常评卷的答卷,要及时交答卷保管室,送交自治区自考办处理后方可继续评阅。
7、各课程评卷组对评阅的答卷在未合总分前必须进行严格复查,如涉及到加分或减分时,一定要有依据,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8、评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在评卷、复查时如需改动分数,应在改动分数处签名或盖章。凡改动的分数涉及到总分由及格变为不及格或由不及格变为及格,除复查教师签名外,应交评卷组长审查签名。无复查教师或评卷教师和评卷组组长签名,所改动的分数一律无效。
9、评卷中遇有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不予评阅。发现用非蓝、黑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等答题的答卷(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用两种颜色的笔答卷以及有明显标记的答卷要继续评阅,但需在《评卷异常情况记录》栏内做出记录,写清楚异常情况。
10、评卷中遇有雷同嫌疑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要照常评阅,同时要填写《评卷异常情况记录》。其成绩是否有效,由自治区自考办审定处理。
11、总分合计工作首先应把要点分合为题首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的成绩栏内的分数核对无误后,再填入总分栏内并签名,累计总分出现小数点时,应四舍五入,总分一律不得留小数点。
12、在合计分数时,如发现分数合计有误,须向课程评卷组长报告,如需改动分数,应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13、答卷一律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钢笔评阅,其他颜色的笔一律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评卷签名或记分时字迹要规范、清楚,使用正楷。
14、各学科评卷组要认真做好试卷命题质量评估工作。各院校要做好评卷工作的总结。并将评估意见和评卷工作总结于评卷工作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自治区自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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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