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考试准备
1.区县(自治县)为考区,考区内可设若干考点,考点内设若干考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问题。考区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主任由当地考工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县(自治县)考办、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考区委员会人员名单报市考办备案。
2.考点设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学,由区县(自治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批准并报市考办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将考点设在中学以外的,必须经市考办批准,监考工作人员也必须由当地自考办进行统一调配。
3.设置考点的学校必须具备交通、通讯条件较好,环境安静,采光通风良好,建筑设施安全,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等条件。考点布置要求庄严、整洁、规范。考点校门要悬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ⅩⅩⅩ区(县)ⅩⅩⅩ学校考点”的横幅。
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考点设考点主考1人,副主考1至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并报市考办备案。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
5.考点设5室4处。即:考点办公室、试卷验收装订室、医务室、通讯广播室、保卫纪检室;宣传咨询服务处、饮水供应处、车辆停放处、小件物品放置处。
考点工作人员总数可按每个考场3至4人配备。除正、副主考外,还需配备考务人员若干。
6.满考场考生数为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课桌抽屉面能朝前的应朝前。
考场内必须净化,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内应配备2至3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7.监考人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参与办学、办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名单应报当地自考办备案。
市考办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8.考试前,各考点要对监考员和其他考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未经培训不得上岗。考点必须做到五落实、七交代、四清、五不、三全、三准确。
五落实:领导落实、组织落实、岗位培训落实、执行政策落实、各岗位人员落实。
七交代:考点布置和座位号的编排,监考人员的分工,考试信号,考试的工作程序,部分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密封、装订试卷的方法及要求,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等都要向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交代清楚。
四清:清考场墙壁、清窗口、清黑板、清课桌抽屉。
五不:试卷装订顺序不乱,试卷数量(页码)不缺少,姓名、考号不暴露,封签不歪斜,卷袋不破损。
三全:考生证件全、实到考生签名全、试卷收发页码和数量全。
三准确:应考、实考、缺考人数与《考试记录卡》填写准确,对违纪作弊考生情况填写及处理准确,条形码的贴法及对应关系准确。
9.考试前一天要在考点显著地方设置制作规范的各种公告和标识,如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信号、举报电话、违纪作弊公示栏、路标等,并组织考生熟悉考场。
10.考试信号分别为“考生进入考场”、“分发试题”、“开始考试”、“考试终了”。
11.区县(自治县)考办应在考前组织力量对考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凡是不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和要求的,要责成其采取改进措施;若采取措施后仍达不到上述各项要求者,应报经市考办批准,取消其考点设置资格。
12.考试前,各考点要反复清点核对各门课程的试题(卷)和卷袋数量,以杜绝错发、错启封试题。
13.考试时所需要的表册和用具,如《考场安排表》、《考试记录卡》、《重庆市各类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成对条形码、草稿纸、工作人员标志及装订工具等,按需备齐。
第十九条 考试实施
1.各考点要严格执行《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监考员守则》、《考场规则》以及监考工作程序指令。
2.考生本人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须知》。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须知》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3.开考15分钟,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但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考试中若有考生因患疾病需离开考场就医者,必须报考点主考批准,由流动监考人员陪同离开;不允许2个考生同时离开同一考场。
4.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开考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在任何地方书写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考试信号终了,考生不得继续答题。考试时,不准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窃视和交头接耳。对违纪作弊考生,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5.考试期间,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点。除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含巡视、督考人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考场。巡视员、督考人员和所有考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市考办统一制作的标志,遵守《巡考员职责》。
6.考试期间,严禁将试卷、笔迹确认卡、草稿纸等考试用品传出考点。违纪作弊试卷由区县(自治县)考办单独上交市考办。缺考卷、余卷要如数上交当地考办,考试后一月内不准流散到社会。
7.考试期间,各级考办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办。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作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考办。
8.各区县(自治县)考办要严格按照《试卷交接清单》整理、清点各考点返回的试卷,保证试卷袋数量准确无误。各门课程按试卷袋编号整理打捆。空试卷袋不返,缺考卷不装入袋内。
9.考试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考办将试卷连同装订成册的《考场安排表》、《重庆市各类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考生违纪作弊试卷、《考试综合情况报告表》、《笔迹确认卡》等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考办验收。
10.每次考试,市考委将派人员赴区县蹲点、巡视、督考。其成员由市考委、市考办、主考学校、合作开考局的有关人员组成。其任务是:对各考点的准备、管理、组织实施考试、考风考纪以及试卷领取、回收、装订、保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如实进行评估,作出书面记载,向市考办汇报。市考办要加强对蹲点、巡视、督考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明确责任,严格纪律。
11.由于一般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市考办批准后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市考办报教育部自考办处理。其他考场偶发事件的处理参照《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参考》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程序及要求
1.考前30分钟,考点主考召集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宣布当堂考试科目及监考注意事项,核对钟表。
2.考前25分钟,在甲乙监考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监考员甲领取并核对密封无误的当堂考试试卷和必备用具;监考员乙领取本考场《考场安排表》、《考试记录卡》、《笔迹确认卡》、成对条形码以及统一配备的草稿纸,2人同时直入考场。
3.考前15分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组织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同时检查考生所带的工具及物品是否与当堂考试规定相符。
考生坐定后,监考员乙发《笔迹确认卡》,指导考生填写;用《考场安排表》逐一签名核对,并逐个验核《考场安排表》上考生图象与考生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图象是否一致等。电子指令广播宣读《考场规则》;监考员甲当众验示启封试题,并逐份核对科目,清点份数;将当堂考试的科目以及试卷张数、页数写在黑板上(若有《更正通知》亦应写在黑板上);启封试题后,若发现不是当堂考试科目,则立即密封交考点主考或副主考。考点另派监考员接任工作,并对接触过试题的人员实行隔离,同时报告市考办。
4.考前5分钟信号发出后,甲、乙监考员同时分发试卷和草稿纸。监考员甲提醒考生注意试卷首页的《注意事项》;指导考生填写试卷密封线内的有关栏目(区县、准考证号、姓名)和座位号。监考员乙严密注视考生,不允许考生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5.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开始答题。监考员乙持《考场安排表》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区县、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如有误应立即告诉考生更正,并再次核对《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上相片与考生相貌是否相符。监考员甲严密监视考生答题,并提醒迟到考生将规定以外的物品,特别是手机(关机)放在小件物品放置处,注视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上述工作进行后,甲、乙监考员分别在考场前后落座监考,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监考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坚决制止,收集证据,由考点主考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填写《重庆市各类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