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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自考商务管理专业商法模拟试题二(附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0-9 15:19:0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二)参考答案
一、1.D 2.C 3.B 4.C 5.C 6.B 7.D 8.A 9.B 10.A 11.A 12.A 13.D 14.B 15.D 16.C17.A 18.C 19.D 20.D
二、21.商法的基本原则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保障交易快捷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2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股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s)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3.《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证券法的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事主体在从事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时,根据自己的意思来设立。有偿原则也称等价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当事人在从事证券买卖的民事活动中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2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因此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往往取决于享有某种权利的人的追认与否,所以也有人称之为可追认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而效力待定的合同还有产生效力的可能,只要满足法律要求,比如权利人追认等,合同就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由合同当事人自己决定;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决定。
三、25.张某的出资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没有限制。

26.合伙企业破产,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27.该合伙企业亏损1100万元(2000-600-300),减去4台设备,一艘货船的价值所剩下的分担部分,即为该企业的总债务。按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张某承担总债务的25%,李某承担50%,王某25%,由于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不得以该份额对抗债权人。
28.如果没有约定债务分担办法,则由合伙三方平均分担。
四、29.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30.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转让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2)非转让背书,是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3)一般转让背书,是指无论从背书人方面还是从背书时间方面以及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否有限制方面来看,都没有特殊情形的背书,也就是最普通的背书;(4)特殊转让背书,是在某方面具有特殊情形的背书}(5)限制背书,是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转让的票据权利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6)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原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7)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8)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的合适处,汇载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签章的背书;(9)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处留有空白的背书;(10)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代理背书,是以委托他人代为收款为目的而为的背书;(11)质押背书,是以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
五、31.李四可以选择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担保方式。
32.保证合同。
33.登记。
34.有,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应是4000元。
六、35.C明知前手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仍然受让票据,但并非恶意或者间接恶意取得票据,也谈不上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故仍然可以主张票据权利,但由于知情,故需继受前手对该票据权利可能存在瑕疵。
36.所谓票据抗辩,一般认为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票据债务人依法所享有的这样的权利称之为票据抗辩权。
37.A无论以出票人还是以承兑人身份均可以主张知情抗辩而对抗C。这种抗辩只能对特定人(直接法律关系相对当事人或知情人),故属于对人抗辩。
38.相同。在本案中,因主张票据权利之人不是出票时的直接法律关系相对人,故A即使作为出票人时,对C也只能主张知情抗辩。
七、39.不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因此,不能成立。
4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应提交:(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2.不符合。法律要求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20%,而协议出资为15万,15万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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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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