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学历考试 >> 自学考试 >> 模拟试题 >> 专业课模拟题 >> 正文
2009年自考商务管理专业商法模拟试题一(附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10-9 15:15: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商法标准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
一、1.A 2.A 3.B 4.C 5.A 6.D 7.C 8.A 9.B 10.D 11.C 12.C 13.A 14.B 15.D16.B 17.C 18.D 19.A 20.D
二、21.证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拥有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即证券的权利表彰性。(2)证券的营利性,即持券人购买和转让证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化的投资收益。(3)证券的流通性,即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和买卖。(4)证券的合法性,即证券的格式、发行和交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5)证券是载明券面面值的凭证。
22.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一般保证合同的内容如下:(l)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渍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第15条),以上内容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内容,如果保证合同中不完全具备这些条款,合同不是当然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实情情况进行补正。
23.商号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商号权是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姓名是自然人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称号。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的专有权利。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范畴,商号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
商号权在注册的登记机关管辖地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使用该商号的权利。姓名权,不须登记,也没有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排他性特征。
商号权具有公开性的特征。一经登记就是向社会公开。而公民可以使用户籍上的姓名,也可以使用不公开的名字。
商号权具有可转让性特征。因商号权与商业信用密切相关,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可转让、继承。在商人破产后,还可以作为破产财产一并清理。而公民的姓名权,仅具人格权特征,不能转让、继承。
24.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善意第三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的适用范围:(1)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可以挂失止付,(2)没有承兑的商业汇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转账的银行本票等,不适用挂失止付。
三、25.定金合同自张某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6.张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王某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
27.王某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中的声明毁约。张某可坚持原合同的效力,请求继续履行,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8.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履行不能和履行迟延。就履行迟延,王某不能免责,对履行不能,王某免责。因对前者而言,王某无任何免责理由存在,对于后者可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来源:考
四、29.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证券。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与股票同属有价证券,都是公司筹措资金的一种有效形式,但二者有如下不同:(1)持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债券的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股票的持有人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部分经营决策和管理,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则不能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2)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公司债券体现的是借贷关系,为公司的债权人;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属于股东与公司的关系。(3)风险不同。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时可以得到本金和利息,一般不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股票的价值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波动较大。(4)发行程度不同;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审批制,股票的发行实行核准制。(5)代表的财产的性质不同;债券所代表的财产是公司的临时性财产,股票代表的是公司的永久性的财产。发行股票无需提供担保;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制定一定的偿债措施。 来源:考
30.船舶碰撞的构成要素有以下四个:(1)接触:指发生在两船某一部位同时占有同一空间的物理状态。船舶没有接触不能构成船舶碰撞。但《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2)损害: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碰撞和损害后果之间应该有因果关系。(3)主体:发生在船舶之间。其中必须有一方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另一方可以是任何船艇。(4)水域: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五、3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上述合并属于新设合并。
32.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的董事会签订了合并协议而未经过公司股东会的通过,因此是无效的。
33.公司合并后,主体资格发生变更,当事公司的财产成为一个整体,对原有公司的债权人产生重大影响。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本案中,东方公司与宏伟公司并未履行通知全部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未给予被通知的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时间。公告债权人的程序未履行,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以公司未履行保护债权人程序义务为由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的话,公司合并将会被宣告无效。
3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公司承接。因此在本案中,新设成立的东宏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接东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清偿李×的债务,东宏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六、35.票据抗辩原因,又称为票据抗辩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的情事。36.工行票据的取得是善意的,并且已向交行进行了查询,在交行答复承兑汇票真实有效时才为阿波罗公司办理了贴现。另外,根据电子元件购销合同的约定,交货履行期限为3个月,而贴现时尚未到履行期,因此,工行不可能发现交货发票,不可能发觉阿波罗公司的欺诈行为,故工行无过错,交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
37.《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并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便是第一债务人。本案中,交行已经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应该对善意持票人工行负无条件付款责任。
38.交行付款后,可要求四达公司足额付款,北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四达公司有权要求阿波罗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七、39.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0.B银行的180万美元的债权是有抵押权的债权,抵押物即是已被扣押的“圣玛利”号货轮。
41.C公司的30万美元的债权,虽未设立一般的担保,但由于该项债权是基于海难救助所产生的,因而具有船舶优先权。
42.C公司的30万美元的债权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所以应在其他船舶优先权之后发生的,所以应最先受偿。船员劳务报酬的请求也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所以应在其他无担保的债权和有一般担保的债权之前受偿。在有一般担保的债权之间,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所以,D公司的债权应先于B银行的债权受偿。E公司的债权属普通债权,应后于B银行的债权受偿。(只有前一顺序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后,后一顺序的债权人才能得到清偿。)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小草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