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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律硕士备考《宪法学》讲义第二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1-29 15:38: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规范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制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即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二、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模式

1。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而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先例。从此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受美国的影响,并将这种体制扩展到地方法院,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宪法法院
最早由1920年奥地利宪法设置。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
3.专门政治机关
主要指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四)违宪审查的方式
具体审查和抽象审查。

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审查程序
(1)提请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建议。
(2)审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抽出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2)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应修改而不修改的,可以向委员会长会议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法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重点是机构和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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