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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律硕士备考《宪法学》讲义第一章
来源:优易学  2011-11-29 15:37: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二、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3)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4)内容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组织及其职权等。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的法律地位(宪法序言)。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我国于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等。(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

(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在历史上,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部分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民主的产物。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现出的,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所以,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权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和全面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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