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核心法条:(三)法人
1,《民法通则》第36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民法通则》第37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法通则》第40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4,《民法通则》第44条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5,《民法通则》第四45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