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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及考点附真题
来源:优易学  2011-3-26 16:58: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81.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82.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83.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84.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85.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2006年真题)31、担保物权人在其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这体现的是担保物权法律属性中的( )

A变价受偿性  B 物上代位性  C不可分性  D从属性

(2006年真题)44、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包括( )
 A抵押权、质权和典权              B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C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      D抵押权、典权和留置权


86.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7.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而取得。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

(2006年真题)43、所有权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A继承遗产   B受赠图书   C收获庄稼   D购得汽车


88.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9.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90.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该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91.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92.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93.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94.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95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9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2006真题)56.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97.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8.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9.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100.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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