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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必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及考点附真题
来源:优易学  2011-3-26 16:58:3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6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3.撤销权,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6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2006年真题)3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          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务的合同

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

 

6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005年真题)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A.自动解除    B.自始无效    C.继续有效    D.不生效

答案C。《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除条件成就时失效,则解除条件不成就的,继续有效。因此,选项C&, lt;, /SPAN>应选。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

答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66.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2005年真题)5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D。一般地,双方当事人意思达成一致,合同成立。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因此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排除选项A。但该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甲之子出国),并附生效期限(一年内)。在生效条件成就和生效期限到达前,该行为自然不生效。据此,选项BCD应选。

 

67.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2005年真题)41.根据代理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 )。
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B.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C.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D.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答案:A。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是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标准区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是根据第三人是否知道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进行划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自己订立合同;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68.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而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69.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70.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其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71.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缺因其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72.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73.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74.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75.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76.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7.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诉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78.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79.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80.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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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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