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42.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4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4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6.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47.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48.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49.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其类型一般包括设立中的法人、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非法人企业、其它非法人经营体。
50.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5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52.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53.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54.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55.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56.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7.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8.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语言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其它形式。
59.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60.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便是于外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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