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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5)
来源:优易学  2011-11-26 14:45:4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三国两晋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格、式。

①科:起着补充和变通律、令的作用。

  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才逐渐失去独立地位。

②格、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将律无正文者编为《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都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③式:公文程式,西魏编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2.《魏律》(《魏律18篇》、《新律》):1)将具律—→刑名,置于律首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内容。

3.《晋律》(《泰始律》·20篇):1)增加“法例律”,丰富刑律总则内容2)朝“刑宽、禁简”迈进3)规定“准五服制度”4)开始推行“匠籍制度”5)张斐、杜预对《晋律》作注,故《晋律》也称“张杜律”6)陈律是《晋律》的沿袭。

4.《北魏律》·常景·20篇: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而制定。

5.《北齐律》·封述·12篇: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

6.封建法制儒家化: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①八议制度:封建贵族官僚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减免刑罚的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在曹魏律中正式载入法典。

  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②官当制度:规定于《北魏律》、《陈律》中,是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③准五服制罪制度:规定于《晋律》,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8.司法制度:

①北齐设立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②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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