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隋朝:
1.《开皇律》·隋文帝:
①篇章体例定型化:以《北齐律》为基础,确立12篇体例,体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②封建五刑自始确立,刑罚为笞、杖、徒、流、死。
③ 完善“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④区分公罪与私罪:
⑤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2.《大业律》·隋炀帝:体例增加至18篇,在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七、唐朝: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①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并不是诏令。
②格: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把皇帝临时单行制剌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③式: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上下级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④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有关法典:
①《武德律》·唐高祖:唐代的第一部基本法典。
②《贞观律》·唐太宗:唐代的基本法典,标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
③《永徽律疏》·唐高宗: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12篇500条,元代后称为《唐律疏议》。
④《唐六典》·唐玄宗: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共30卷。
⑤《大中刑律统类》: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对宋朝产生深远影响。
3.民事法律制度:
①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推行“均田制,不准”占田过限
私有土地——部分宅地、永业地
②《唐律疏议》规定:严禁侵吞宿藏物;保护失主所有权;惩治损毁官私财物。
附带利息的借贷称为“出举、举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息债”
债权债务 不计利息的借贷称为“便取”,所形成的债务称“欠债、欠负”
唐律对损害赔偿之债,采取“严格限制”原则
④婚姻制度:
婚书、聘才为结婚成立要件:元朝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
同姓不得结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结婚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结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
4.行政立法:
①三省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中书省)——审核驳正、交皇帝批准(门下省)——接受皇帝命令、执行具体工作(尚书省)。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标志唐朝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和定型化,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②科举制度:唐朝官员来源为科举和门荫。
门荫:因父祖为高官,子孙因而通过父祖的荫庇,无需经过考试就直接取得出身。
5.司法制度:
①中央司法机构:
死刑案件走报皇帝批准
司法机构 刑部(尚书、侍郎) 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职掌“复核权” 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可令原机关重审
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台院、殿院、察院
②三司推事: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
③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
④审判:1)重视司法官审讯方法,实行众证定罪2)司法官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3)实行司法官回避制度4)案件审理完毕,要向犯人及亲属宣读判决。
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的“永格”,不得引用为“后比”。
⑤死刑复奏制度:隋、唐、宋都实行此制度,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
犯“恶逆”以上罪、部曲、奴婢杀主人,实行一复奏即可。
6.有关罪名、刑罚:
①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处刑都较重。
②保辜制度: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③用刑持平:唐代的加刑是在同种刑种内加一等,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加至死刑者则处绞不处斩;而减刑则是减刑种。
④共同犯罪:2人以上共同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造意者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家庭共同犯罪中,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长官为首犯。
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
⑤数罪原则:1人构成两个以上罪,以重罪论处,不实行并罚(吸收原则)。
⑥自首原则:对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如数返还赃物;若自首不尽、不实的,按“不实、不尽”之罪处刑。
⑦类推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应该减轻处罚的,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应该加重处罚的,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⑧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其本国法律,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适用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
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重罪十条无此规定)
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
不义: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现授业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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