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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复习参考题(一)
来源:优易学  2010-1-20 19:21: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3)《解释》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提供证据期限限制,一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上述两种例外情况,表面看来,举证期限放到了做出行政行为之后,但其取证的期限并没有变,其取得的证据仍然是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存在的证据,而决不能是做出行政行为之后出现的证据。
 2、论法在确认和调整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权力分配形式、运行方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答:(1)政治局势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政权体系的稳定性、权力分配的合理性和权力运行的有序性。同经济制度一样,政权体系的稳定性也要通过法律的确认和调整以获得权威性和固定性。世界各国无不以宪法对基本政治制度的持续性加以保障。
 (2)政权体系的稳定性还包括国家高层领导人的相对稳定,政府领导成员的更换有序进行。只有在法治化的国家中,才有可能按法定程序更换政府领导人,才有可能避免因领导人的非正常更换带来的政局的不稳定。
(3)至于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和有序运行,则更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政治权力的存在和运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现象。但权力运行本身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运用得当,就具有积极性、建设性,可以有效地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运用不当,则具有消极性、破坏性,很容易给社会造成危害,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运用的当与不当,关键在于权力是否受到了有效的制约。因此,合理分配权力、有效控制政治权力的运行,防止其滥用和误用,是实现政治权力运行有序性的前提。历史已经证明,法律是实现这种分配和控制的有效工具。因为,一旦政治权力的取得和分配、行使和运用均纳入法律轨道,就意味着权力的界限及其行使的程序都是非常明确的,慑于法律的权威,权力主体只能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行使权力,而不能随心所欲。同时,被管理者,也就是权力指向的对象,也可以依法对抗权力的非正当行使。这就从根本上防止了权力的失控和滥用。总之,法对国家政权体系和政治权力分配形式、运行方式的确认和调整,是社会稳定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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