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
国际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技术转让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和国际税收关系,是由于货物、技术、服务、资金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所形成的。调整这些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形成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这些实体法规范和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程序法规范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存在形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两大类。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等;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在某些国家还包括法院判例。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15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三项基本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19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国际经济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亦称世界贸易,指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这种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交换活动,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是对外贸易,从国际范围或世界范围来看就是国际贸易或世界贸易。国际贸易由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所构成。国际贸易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2个方面。国际贸易的标的物除有形商品即货物(看得见的有形的实物)外,还包括非实物形态的无形商品,即智力成果(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等)和服务(运输、金融服务、旅游、工程承包等)。中国境内的大陆地区与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贸易,属于国内贸易,但迄今一直按照对外贸易对待。
(二)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国际贸易法的范围主要包括:(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其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和国际结算方面的法律规范;(2)有关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涉及国际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等的法律规范;(3)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3)有关管制国际贸易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国际贸易法是一个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法律部门,其中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多边贸易条约、国际贸易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规范主要是各国为调整对外贸易关系和与之有关的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后,标志着国际贸易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但迄今为止,在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中,尚无被所有国家和地区都承认和执行的统一的法律和规则,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某些问题,仍需由国内法加以调整。中国的对外贸易立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有关对外贸易的立法逐渐完善,已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调整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其中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中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对外贸易制度。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经过反复使用而逐渐形成的原则和规则,属于任意性规范,即某一惯例只有在当事人同意适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在适用时,允许当事人进行修改和补充。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经贸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掌握和使用,某些国际组织或学术团体对若干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文化,当事人可直接采用或作修改后采用。目前已经整理和编纂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托收统一规则》、《约科一安特卫普规则》等。上述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经常被当事人使用,是国际贸易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四)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以买卖货物为目的,一方交付货物及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的活动。其主体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客体是有形商品即货物。国际货物买卖在历史上曾是国际贸易的同义语,在当前仍然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四个领域:货物的买卖,货物的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与保险,贷款结算与支付。相应地,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亦包括四个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货物进出口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和保险法、国际货物买卖的结算和支付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三部分:国际公约(如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内立法(如《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货物买卖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又称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某一货物的买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即要的),另一方表示同意建议(即承诺)而订立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目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合同当事人不展行合同义务或团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受害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取得补偿。主要补救措施有:(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3)要求损害赔偿。
(五)国际技术技让
技术转让指转让关于制造一项产品、应用一项工艺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但不包括只涉及货物出售或只涉及货物出租的交易。国际技术转让指技术供应方将技术跨越国境地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广义上包括以下两大类:(1)非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无偿的技术转让;(2)商业性的技术转让,即按商业条件有偿进行的技术转让,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贸易。
国际技术转让通常是指商业性的技术转让,主要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大类:(1)只涉及技术交易的转让方式,如工业产权的转让与许可、专有技术的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2)技术贸易与其他交易相结合的转让方式,如国际工程承包、合资、合作经营和购买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等。调整国际技术转让的法律规范被称为国际技术转让法,即国际技术贸易法,由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所构成。
国际技术转让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的。转让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纯引进技术知识的合同,即所谓软件交易合同;(2)引进技术与进口设备相结合的合同,即所谓软硬件相结合的合同;(3)引进技术与引进外资相结合的合同。在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是国际许可合同;它是指一国的许可方(又称技术供方)将自己的技术使用权有偿地转让给另一国的被许可方(又称技术受方或取方)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标的可分为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和混合许可合同;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和交叉许可合同;根据受方是否有权将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可分为可转让合同和不可转让合同。
(六)国际服务贸易
服务贸易是指以服务作为商品进行的交易。国际服务贸易则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由各个国家和地区间的服务交易所构成。调整服务跨国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国际服务贸易法。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服务贸易问题列入议程,并于 1994年4月 15日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从此服务贸易被正式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按照提供服务的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规定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国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通过电讯、邮电、计算机的联网实现。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国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到外国旅游、就医、留学等。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中最重要的形式。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所提供的服务除外。服务贸易基本相当于中国所说的第三产业,但中国的第三产业目前不包括建筑业(在中国被归入第二产业)。世界贸易组织将全世界的服务部门分为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有关工程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11大类、143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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