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练习及答案解析
来源:优易学  2011-12-19 18:15: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一、单项选择题
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该题针对“经济法的渊源”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规章的制定机关。规章包括由国务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该题针对“经济法的渊源”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事实构成的概念。一般而言,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但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
【该题针对“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事件的范围。ABD选项均为行为, C选项属于绝对事件范围。
【该题针对“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这体现的是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另外注意,两审终审制是诉讼的审判制度。
【该题针对“仲裁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该题针对“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该题针对“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该题针对“法律行为”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仲裁法》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该题针对“仲裁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在仲裁中,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该题针对“仲裁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的处理。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该题针对“仲裁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7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某的权利侵害之日为2005年6月20日,因此保护时效为200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0日。

【该题针对“诉讼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4年5月5日-2005年5月5日)
【该题针对“诉讼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7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张某的权利侵害之日为2005年6月20日,因此保护时效为200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0日。
【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和中止、中断和延长”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拒绝归还贷款的,适用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该题是在2006年10月15日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请求25天,在2006年11月5日时不可抗力未消除,需要顺延5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05年5月5日-2007年5月10日。

【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和中止、中断和延长”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本题的期限从2005年6月20日开始计算,适用于1年的期限,所以截止到2006年6月20日。
【该题针对“诉讼的基本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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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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