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制度)经济法名师押题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7:14: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三、综合题
1.【答案】
(1)甲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能通过。《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公司股东大会的该项表决已经达到80%,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的股本总额应当是12000万股。因为甲公司为整体改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甲公司成立的时间及财务指标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条件。首先,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甲公司自成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立时间已经超过3年。其次,根据规定,股份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的要求是:第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甲公司的这一指标为5000万元;第二,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甲公司的该指标为6100万元;第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甲公司该指标为l2000万元;第四,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甲公司商标权、专利权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净资产的比例不足l7%;第五,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如果该公司的财务资料符合发行条件,该公司股票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首先,该公司已经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第二,公司股本总额为2.4亿元,已达到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第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50%,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要求。
(2)甲公司具备配股的条件。第一,拟配售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配售股份前的比例约为29.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30%的比例;第二,控股股东B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不完全合法。合法之处有:首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符合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第二,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自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但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不符合规定,因为甲公司发行的股票有无记名股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有关信息。
临时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两个事项中的合法性问题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必须以特别方式进行表决,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次,关于对股东A提供担保的提案,第一,应考虑该股东的提案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由于股东A持有公司2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9日以书面形式提交临时提案,并且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股东A的提案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第二,由于该担保属于为本公司股东所提供的担保,根据规定,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所以,就该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
该股东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如果甲公司为股东A提供的担保,将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将构成公司配售股份的法律障碍。但是,前次公开发行债券后,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了30%,并不构成本次配股的法律障碍。因为法律规定,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丙汪券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的违法行为有:第一.其身为证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买卖股票;第二,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又构成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第二,违反规定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丙公司经理的行为也不合法。根据丙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析出,丙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业务,但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因此,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客户的行为。
2.【答案】
本题考查要点主要有:确认违约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资格及责任,保证与物权担保并存的清偿责任,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方式,票据关系中的抗辩权,持票人的追索权等。
(1)A厂存在违约行为。因为,B公司依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向A厂交付了货物,并且所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A厂不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B公司不能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因为双方未在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2)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为,C公司的分公司在未经过c公司同意,并以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与B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其与B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故而B公司不能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3)A厂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支付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期间l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半年,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一并支付。
如果A厂到期不能偿还某银行贷款本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在该借款合同项下,A厂的房产抵押与甲公司的保证担保并存,根据规定应当先以抵押物价值的40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剩余部分的贷款本息由甲公司承担。(或者:由于甲公司与某银行已经就该笔债务的承担作出约定,A厂提供补充的保证担保,即A厂抵押担保物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的部分,由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4)承兑行不能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为,票据属无囚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承兑行不得以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5)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之后,可以向8公司、承兑行、A厂之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请求被追索对象向D公司支付汇票所记载的金额以及利息损失和因追索该款项而发生的一切损失。
(6)A厂的行为合法。第~,因为乙公司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该买卖合同的债务人B公司应当向A厂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该违约属于质量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货。第三,继续履行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在权利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前提下,且适合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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