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题及参考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11-9-18 21:53: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其履行义务的地点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3)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4)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当货物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发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的泥石流灾害属于不可抗力。

乙公司可以请求返还运费。根据合同法,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合同法,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该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4]

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2006年8月,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余7台数控机床的A注册商标清除,更换为自己的C注册商标,并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5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著作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甲乙之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乙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更换A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当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题中丁公司从合法的销售渠道购得专利产品之后,可以充分对甲公司的专利产品行使所有权。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方法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作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乙公司无权在中国使用B软件。根据著作权法,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在内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使用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题中,甲公司取得了B软件在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

(4)甲公司不能许可第三人在中国使用B软件。根据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在本题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因此,甲公司不能许可第三人在中国使用B软件。

(5)丙公司更换A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根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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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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