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综合题考点
来源:优易学  2005-8-29 12:53: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八)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4年综合题)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 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九)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当事人对"应付之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十)诉讼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六、技术合同(2005年重大调整)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种。

(一)技术合同的效力
1.合同效力的界定
(1)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课题组、工作室)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2)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3)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合同无效的处理
(1)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经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履行合同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当事人不能重新协议确定的,由"完成技术成果的一方"享有。
(3)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但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二)技术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
2.可以采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3.采取提成支付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三)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
1. 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四)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 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所有权)约定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
3.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的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五)职务技术成果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特殊规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的"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双方单位的协议确定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解释】"完成人"是指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和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人"。

(六)技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包括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方案,不包括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的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对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
1.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应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
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②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③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②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
③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①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特殊说明】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七)技术转让合同
1.技术转让合同的界定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不包括"尚未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由联营体或者联营他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的,接受出资的企业可以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但是该技术成果的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约定之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4)"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当事人之间就"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①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规定;
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③授权之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4.违约责任
(1)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2)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八)技术咨询合同(P288)
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
4.当事人就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当事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法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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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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