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与答案
来源:优易学  2005-8-14 5:20: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 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 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 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 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 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 
业控制C 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器械,总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依据双方约定,1998年5月 28日, 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币30万元; B公司于7月8日交货,A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5月28日,A公司向B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的转帐支票(同城使用,下同).6月10日,B公司向付款人Y提示付款,付款人Y拒绝付款.B公司在 遭拒绝付款后,遂向A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A公司重新出票后,B公司方获付款.7月8日,B公司按时交货.7月12日,A公司将从C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 额为人民币15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B公司. 
7月13日,B公司因偿还债务 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7月15日,A公司发现B公司交付的货物为伪劣产 品,遂即通知付款人W拒绝向上述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付款,但D公司于7月16日向付款人W提示该汇票请求付款时,付款人W仍然按票面金额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票款. 
7月18日,A公司将货物退还了B公司,同时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及承担担保 责任;B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承担担保责任.A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B公司系由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1998年元月18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3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丙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甲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乙出资的房屋价值仅为人民币20万元;丙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要求: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Y拒绝向B公司支付所持转帐支票票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2)付款人W何D公司支付所持银行汇票票款是否正确?一为什么? 
(3)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是什么?B公司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的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  

199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BACDC 6-10、AAACA的11-15、CCABC 16-17、CA 
二、多项选择题 
1-5、ABCD、BD、BCD、ACD、ABCD 6-10、ABCD、ABD、ABD、ABD、AB11-15、ABD、CD、ACD、ABCD、ABD 16-20、CD、ABC、CD、ABCD、AB 
三、判断题 
1-17、〇╳╳〇〇╳〇╳〇╳〇〇╳〇╳╳╳ 

四、简答题(本题型共2题,其中第1题3分;第2题3分。本题型共6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答案: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1分,未同时答出“合作期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不得分)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0.5分) 
(3)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1分,答出“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得0.5分,答出“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得0.5分) 
(4)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0.5分)依据:教材第199、120页。 
2.答案: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1 分,其中答出“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得0.5分,答出“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得0.5分) 
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0.5分, 
答出“管理、变卖、分配”其中两项者亦得分)(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0.5分)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0.5分) 
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0.5分) 
依据:教材第345页。 
五、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1分;第2题8分;第3题12分;第4题9分。本题型共4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答案:(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1分)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l分)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l分)(说明:仅答出“某合伙人的主张不能成立”,给0.5分,答出相应理由者,再给0.5分,理由答错者,不得该1分)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l分)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l分)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l分)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1分)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1分)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1分)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本支付或本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1分) 
依据:教材第82、83、86 87 90、93页。 
2.答案: 
(1)首先,D基金的募集期限的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而非6个月。(l分)其次,D基金的募集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即为成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募集的资金超过批准规模的80%方可成立,以此计算,D基金募集的资金只有达到人民币64亿元方可成立。(1分) 
(2)首先,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D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而非4年。(1分)其次,D基金有关续期的表述有不当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的续期除了须经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及具备其他条件外,还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l分) 
(3)D基金用于投资股票、债券的资产比例和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l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l分)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l分)(4)根据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为商业银行,D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由A证券公司担任不符合规定。(l分)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不能成立时返还已募集的资金的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基金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1分) 
依据:教材第对4.396、397、416页。 
3.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1分)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l分)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 %,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1分)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4300万元,折成 2 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 63. 95 %。( l分)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 2 750万股。(l分)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l分) 
(说明:仅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得0.5分;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并正确讲明理由,得该1分;指出何处不符有关规定,但说明理由错误,不得该1分)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l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1分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