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计税依据
知识点四:城建税计税依据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2、纳税人被查补的“三税”税额。
3、纳税人自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三税”税额。
4、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
注: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一致。
【同步练习】
【例1】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的有( )。
A.纳税人滞纳营业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B.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C.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税务机关处的罚款
D.纳税人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E.纳税人被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查补交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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