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委托加工业务(与第三章内容结合学习)
(1)委托加工的界定 (P137)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加工环节的涉税政策
①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加工环节涉及增值税
A.计算:增值税=(加工费+代垫的辅料成本)×增值税税率
B.政策:委托方应确认为“进项税额”,受托方应确认为“销项税额”。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环节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
A.加工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同①,与消费税无关。
B.加工环节的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消费税的计算顺序与方法:
☆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注意,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其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第二,征收方法:
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地点为受托方所在地。
C.特例:
但对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消费税应按对外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地点为委托方所在地。
(3)委托方支付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①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
② 但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款(仅限于税法中规定的11种情况P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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