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考点笔记(一)
来源:优易学  2011-1-8 13:05: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本考点在历年试题中,在卷面所占分值为3%左右,曾多次以多选题方式进行考查,考生应注意将本考点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加以区别,关注客观题。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民法中还规定了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即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无效民事行为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民法通则》中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做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民法中规定的相当明确,在考试中出客观题的可能性极大,这个考题的考点在于熟记法条再加以灵活运用。

【真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单选第1题)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毛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暂时不生效,也就谈不上无效;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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