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命题趋势预测和规律总结
来源:优易学  2005-8-1 22:24: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2005年《经济法》考试大纲与上一年相比有些变化,教材内容也相应的做了调整,但整体来说变化不大。

(一)2005年《经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根据2005年《经济法》考试大纲的变化,并结合立法实践,对本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一科的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本章的内容与结构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本章的最后增加了对法院判决与裁定的的解释。尽管本章在试题中所占分值可能不大,但是由于本章与其它章节的结合点较多,是全书的基础,所以仍应重点理解、掌握。

第二章企业法,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内容没有变化,为本章的重点。全民所有制企业部分,无论是实践中还是考试中其地位都已不突出。

第三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2005年教材变化较大。在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方面作了修改,增加了第五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

第四章公司法,本章内容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本书突出的重点章,和证券法的结合点较多。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近两年本章内容变化较多,2005年教材本章第一节中增加了第六个问题,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内容。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2005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

第七章证券法,本章的结构未变,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关于股票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修改,对新股发行的条件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新股询价制度的内容;二是债券发行程序作了部分修改。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八章合同法(总则),本章基本没有变化,但仍然是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九章合同法(分则),本章内容也没有变化,但考试的分值有所增加。

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结合新的规定,2005年的教材对个人的外汇管理也作了修改。

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今年教材基本没有变化。注意与票据法的结合,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

第十二章票据法,今年也没有较大的变化,仍然为全书的重点章之一。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是2003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今年没有较大的变化,只是在法律责任方面结合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作了修改。

第十四章会计法,该章今年没有变化。

(二)2005年经济法试题题型与考试重点内容预测

经济法试题的题型在2000年重新做了调整,取消了简答题,确立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及综合题四种基本类型,以后几年一直沿用上述四种题型,并且从前面的图表中,我们已经分析出客观题与综合题的分值基本持平,前者占52%,后者占48%(共有4道大题)。由此看出,经济法试题客观题与综合题所占的分值没有明显的区别,上述试题类型及各类题型的分数分布情况,今年不会有较大变化。

根据各章内容所占篇幅、注册会计师实务操作方面的应用性、今年考试大纲的变化及历年考试规律分析预测,本年度经济法试题的主要内容,将分布在法律基础知识突出,内容多,实用性强的各章节。大致分布情况应当与往年相同,有关重点章、相对重点章和一般章的划分,在上一个问题中已经做了分析,故在此不再赘述,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今年各章中新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对于新增加的内容一般在试题中反映比较明显,但是通常难度不大,所以考生注意掌握基本的法律规定。

纵观近几年经济法试题的命题特点,今年的试题仍将沿袭实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基于上述特点,一些小案例、计算题,在客观题中将占一定比例。综合题仍将出现一题多问、一题多章的情况,即题目所涉问题将会较广、较散,一道题中包含几节甚至几章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出现一些较偏的题目,如涉及法律责任的问题,和具有一定深度即隐蔽性较强的题目,以此增加整个试卷的难度。为此,提醒考生在复习中注重理解,加强训练。正确理解是记忆和运用法律规定的前提,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加强训练是考生备战考试自我检测的重要方法,达到强化记忆,增加复习的针对性。

《经济法》考试命题规律总结

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经济法试题的命题特点反映如下:

(一) 题型多、题量大、覆盖面广

自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以来,经济法试卷从开始的六种题型,逐步变化为2000年试卷中的四种题型,即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综合题。

表一 历年试题题型题量分析表


通过上表我们分析出以下特点:

第一、题量大,分布广。历年试题总题量均在50多题以上,这些题目分布在全书各章的内容中。对此考生应当有足够的心理准备,避免猜题、押题的侥幸心理,一定要全面、认真的掌握教材内容,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此大量的考题。

第二、综合题分数上涨,难度增加。最近5年,综合题的题量虽然没有变化,一直都是四道大题,但是,分值却增加到48分,与客观题几乎形成一个平分秋色的局面。题量未变,分值增加这也说明综合题在命题上的难度和广度,特别是在一道题目当中,出现几个法律制度的结合,如将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法的问题,组合在一个题目当中,或者将合同法与票据法的内容组合命题等等,这样就出现一题多问的形式,最多时一道题可以出现六个问题,一般的综合题也都有三、四个问题。一道综合题的分值最高可达到16分,如2004年试卷中综合题的第四题,少则也有9分。

(二)全面考核、重点突出

表二 近3年经济法各题型试题及分值在各章中的分布


通过表二,我们可以看到教材的每一章内容都有考题,这突出了全面考核的命题思路。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每章的题量和分值上又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其中某几章的分值在历年考试中都比较高,而有些章分值又一贯较低,这又反映了突出重点的命题思路。试题分值比重较高的几章,具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联系较为密切。如第四章公司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十四章会计法等。

第二、实际应用较多。如第八章合同法(总则)、第九章合同法(分则)、第十二章票据法、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等。

第三、这些内容在教材中所占篇幅大、内容多,因此考点多、题量大,所占分值相对较高。

根据历年考试各章分值分布情况,我们可以将《经济法》教材中的各章划分为非常重要、比较重要和一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非常重要)包括: 第四章公司法,第六章企业破产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合同法(总则),第十二章票据法。

第二层次(比较重要)包括:第二章企业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九章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

第三层次(一般)包括: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分值不高,但是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十四章会计法。

表三 近三年各层次分值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第一,虽然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各包括五章内容,但是在试题中的分值却相差悬殊,第一层次的五章内容平均占到57.33%,特别是前年更高达64%;第二,前两个层次的分值相加,超过80%以上,突出了教材的重点,可见考生掌握前两个层次的内容是取胜的关键。

(三)突出新规定、新内容

随着我国立法活动的逐步加强,近些年立法机关在不断制定出台新的法律的同时,对现行法律也逐步进行修订。经济法教材依据国家立法活动,及时增加新的法律规定,修改教材内容,使之与国家法律及规章制度相稳合,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更大程度上体现其科学性与实用性。如1999年教材中增加了合伙企业法,在该年度的试题中出现了一道关于合伙企业的综合题。2000年教材中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会计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依照新修订的合同法将原来一章的内容扩编为总则、分则两章内容,在该年度的考试中,出现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综合题,结合修改后的合同法出了一道综合题,以及会计法和相关民法基础的客观题。2001年教材中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对公司法、证券法两章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丰富了合同法中担保的内容、票据法的内容等,在该年度的考试中客观题及综合题都有一定程度的反映。2002年的教材变化较大的部分有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内容,以及第四章公司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内容,第七章证券法中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限制的内容等,其中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准制与备案制的试题在该章4分中占了2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内容在客观题和综合题中占了至少有3分。2003年的教材结合法律、法规的修订也有所变化,特别是增加了第十三章知识产权法,在本年度的试题中,这部分内容除了客观题外,还有就专利法与技术合同结合的综合题。2004年教材中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和第十一章关于银行账户的内容变化较大,及时反映到去年的客观题中,以及证券法中股份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在综合题中也得到反映。所以,要求考生加强教材中新规定、新内容的学习和掌握。

(四)应用性强、灵活性大、综合分析要求高

经济法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科目。试题在考核考生对法律具体规定把握的基础上,注重考核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所以近些年经济法试题除综合题体现了较强的应用性之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亦体现了一定的应用性,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针对综合题而言,近几年的试题又体现了跨章出题、法律关系复杂、隐蔽性强的特点。而对这种情况,考生在复习中应当注意相关章节之间的联系,相关问题可以采取集中归类复习的办法,注意彼此间的区别与联系,特别是弄清区别的原因,更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和掌握。考生在面对一道具体的试题时,首先要认真阅读,充分发现试题中所述事实与问题之间的关系;其次,迅速回顾已掌握的相关法律规定,依分析事实与问题之间的关系,找到解题的切入点;最后,用准确、精炼的语言回答问题。

结合历年考试的命题规律以及各章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现就教材中的一些综合性问题归纳如下:

第一,关于各类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具有可比性。(1)企业设立的条件的异同,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人有中国国籍的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应当在设立登记时明确,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等;(2)企业管理的方式,特别是被聘请人员超出授权范围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否有效,应当注意分析第三人是否善意;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合伙企业中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3)财产所有关系,都体现为出资人所有,具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所有,合伙企业为共同所有;(4)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解散的原因只要理解,比较容易掌握,清算人的确定,在各类企业的解散中基本的思路是相同的,一般是由该企业自行组织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织,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时间(一般规定为解散后的15日内,)确定清算人或清算组织,利害关系人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所有企业的清算顺序是相同的。注意该两类企业在清算结束后,债权人在5年内可继续要求出资人偿还债务。

2.公司法既是行为法又是组织法。其作为行为法的主要表现有设立行为,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财务和会计要求,解散清算的行为等;说其是组织法主要反映在公司内部组织设立以及分工、议事规则等方面。公司法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1)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关系,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股东抽逃资金的责任(注意与法律责任部分联系),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与股份总额的关系;(2)公司合并、分立及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3)公司财务与会计要求。掌握利润分配的顺序,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违反会计法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注意与会计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结合).(4)解散与清算,注意清算组的职权和清算程序;(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分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人员组成及人数,特别是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情形,特别决议与一般决议的通过比例,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几种情形,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限制,其中特别是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问题,以及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需要搞清被担保人是否是个人或者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如果违反有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6)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特别注意其中有关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问题,其中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主持人的确定,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的事项,董事会召开的人数要求,决议通过的人数要求,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授权委托的要求(与股东的授权委托的区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的产生、任职条件(有七种人不得任职)和独立董事的职权(区分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和独立发表意见的事项)。

3.外商投资企业法。(1)注意把握外商投资企业目录规定的几种情形;(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其中货币、实物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要求应当注意,实物出资中不得以设立担保物权的实物出资以及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或者投资他方的名义作担保使用借贷资金出资的限制,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所应交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当。出资期限注意分期缴纳出资的第一期和最长的期限,一次缴纳出资的期限规定,投资一方没有按期缴纳出资的后果和投资各方均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后果,通过收购中方企业作为出资方式的期限要求及后果(特别是利润分配的计算,注意按实缴出资额计算);(3)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组织机构,合营企业董事会在企业中的地位,董事会的组成、召开条件、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表决要求,合作企业组织机构的三种形式,董事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在企业中的地位、组成、召开、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表决要求,委托管理制的法律要求;(4)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增加或者减少的条件或程序要求;(5)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条件;(6)企业解散和清算,其中清算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须掌握,分清三类企业解散原因的不同之处。

第二,企业破产法的两个基本思路。破产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

1.破产法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1)能否提出破产申请,主要考虑债务人企业是否达到了破产界限(注意破产界限的含义、两种虽然达到破产界限但不予宣告破产的特殊情况),如何提出破产申请(由谁提出、向谁提出、提交哪些材料);(2)法院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申请,注意受理案件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紧急通知”裁定驳回申请的问题,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上诉;(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内容,注意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未及时申报的后果,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企业作保证人时是否申报债权的选择结果,对债务人企业清偿债务的限制,法院对于正在执行以及尚未审理完结的案件的处理;(4)债权人会议,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决议通过的比例规定以及表决权行使的结果,债权人会议的职权;(5)和解整顿程序,注意和解的效力,整顿的结果;(6)是否宣告破产,注意宣告破产的几种情形,清算组(组成、职权),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7)终结破产程序,注意终结破产程序的效力,又发现破产财产的处理。

2.破产的实体问题主要包括:(1)破产财产的界定,(2)破产债权的界定,包括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和撤销权的行使。(3)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及破产债权人债权额的计算,注意首先确定破产财产,应从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中扣除不属于破产财产的部分,主要是用于担保的财产,其次考虑扣除用于其他方法的财产如安置职工使用的财产等,再按照分配顺序扣除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剩余部分是用于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财产。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可以追回的财产,如因违反破产法3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第二,从企业负债总额中扣除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部分,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剩余部分为破产债权,具体到每一位债权人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该比例即是财产总额扣除有关项目后的余额与负债总额扣除有关项目后余额相除得出的比例,应当小于“1”,用该比例乘以某一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其结果就是按照破产程序最终实际分得的财产数额。

第三,证券法的主要问题,概括而言就是证券的发行和证券的交易,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禁止交易的行为以及信息披露等都是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的问题。

1.证券的发行,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条件和程序。(1)股票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由董事会出具方案,股东大会讨论通过;(2)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条件、新股发行的条件及限制性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股票发行的核准制和新股发行询价制度的规定;(3)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异同(与债券的交易条件结合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时间、转股价格以及股份数额变化的公告要求;(3)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条件和程序,特别是关于组合投资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要求;募集期限及最低募集比例或数量的要求;(4)证券的承销,包括承销机构、承销期限的要求。

2.证券的交易,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有如下问题:(1)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则,特别是法律对不同的持股人其转让股票期限的限制性规定;对证券公司以及证券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2)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千人千股”和社会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3)股票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注意与公司债券的区别),暂停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和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处理;(4)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条件(与发行条件结合);(5)禁止的交易行为,注意分清每一种行为的主体和特点,结合相关的法律责任复习;(6)上市公司收购,注意其中持股大户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要约收购中发出要约时的持股比例、要约的期限和公告,要约期满收购人持股比例对该收购公司的影响(包括终止交易和变更公司形式)。协议收购中公告、报告和登记制度的要求。对收购人的限期不得转让收购股票的规定;(7)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以及出现虚假、严重误导等问题的法律责任及承担者;定期报告披露的时间和主要内容(包括季报、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中所指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哪些;(8)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证券公司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四,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订立,二是合同的履行,三是合同的担保。

1.合同的订立的问题,主要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以及效力待定的合同,后两者界乎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对一个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注意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2)是否具备完备的订立程序,即要约(注意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和承诺(注意与新要约的区别);(3)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以及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与实际履行合同的关系,即实际履行表明合同关系成立;(4)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5)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联系,其中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要件如第一章中关于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一样,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如果其中第一、三、四要件中有一项不合法,则该合同一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注意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是无效合同,若仅仅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相同;(6)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财产的效力,注意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和待定人;(7)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合同的履行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则不发生履行的问题,当然也不存在违约责任,而是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予以解决。合同的履行问题主要包括:(1)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如何解决;(2)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注意与合同的转让不同;(3)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举证、中止、解除的规定;(4)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的区别,前者是针对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行使的,后者是针对债务人积极的作为行为行使的;前者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后者则没有;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效规定;(5)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异同,前者制合同内容的变化,后者仅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和转让的形式都应当与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应,或者更优;还应注意合同转让中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在条件上的区别以及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6)合同的终止,特别应注意合同的解除,分清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还应注意分清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条件;注意提存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提存时效;(7)违约责任,注意每一违约责任方式适用的条件以及能否并用;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出现时,当事人的选择权。

3.合同担保的问题,首先应当注意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无效。其次所有的担保合同最基本的形式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除此之外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定金担保合同还有特殊的要求。第三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法定。(1)保证担保,应当注意保证人的资格(特别是不能作保证人的几种情形,以及对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规定)、保证方式(分清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与保证方式之间的关系;保证期间主债权和主债务发生转让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保证担保在什么情形下无效;(2)抵押担保,首先应当注意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其次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方能生效的几种抵押物是什么;抵押期间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的转让条件和结果;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的处理;抵押顺序;(3)质押担保,应当注意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动产质押以及各种权利质押生效的特定形式;(4)留置担保,应当注意适用的条件和特定合同;留置的期限和权利行使;(5)定金担保,应当注意定金担保的生效,定金罚则的内容,定金与和金额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五,票据法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票据效力的认定。(1)因为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因此票据行为是否合法决定了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的四个生效要件缺一不可(特别是各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签章的要求);(2)票据只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的形式决定了取得票据的效力(特别注意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的连续性问题);(3)票据权利因时效的届满而丧失,因此票据权利的时效也是判断持票人所持票据是否有效的依据;(4)票据遗失的补救措施是否正确;(5)取得票据是否善意并且给付对价,如果不具备该前提,持票人将受到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可能丧失票据权利;(6)因取得伪造、变造的票据,持票人权利所受到的影响。

2.票据权利的抗辩。(1)对物的抗辩,这是票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持票人进行的抗辩,其根本的理由在于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丧失,主要包括因出票行为不合法(即欠缺票据行为的生效要件)或者是因为背书转让行为不连续而导致票据无效;票据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票据遗失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当而丧失票据权利;因伪造、变造票据;(2)对人的抗辩,注意只有票据的债务人与持票人之间存在着票据的基础关系,才能行使的抗辩,其抗辩事由不是依据票据方面的问题而发生的,而是根据持票人未履行基础关系中的约定义务为理由行使的;(3)票据抗辩的限制,也就是票据债务人能否对持票人进行抗辩的问题,除了应当考虑上述两个抗辩依据外,还须注意抗辩权的限制,归纳来说是两点限制,一是考虑如果抗辩事由根据基础关系提出,则与持票人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不得进行抗辩;二是持票人凡是善意的且给付了对价时,票据债务人不得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的追索权。(1)确定能否发生追索,首先应当考虑持票人的票据是否有效,第二要分析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否具备,最后还应当注意持票人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即是否具备追索权的形式要件);(2)确定追索的对象,注意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以及超过法定提示承兑期限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3)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4)确定追索权行使的范围;(5)回头背书中出票人禁止再追索。

第六,会计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发生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应当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还是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人员对发现的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制止或纠正等措施;特别是会计人员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发生时,对其本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应当分别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历年命题规律的分析,考生已对此有了基本的了解。要顺利通过考试,除了具备认真刻苦的学习态度,还应当注意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结合以往考试的成功经验,考生可以分四个阶段准备复习考试:第一阶段是全面了解阶段。这一阶段应详细阅读指定教材和主要的法律、法规,从整体上了解该学科的考试内容及知识体系。第二阶段是重点掌握阶段,对教材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复习,可结合练习题加以训练,同时考生可以通过练习历年试题发现,每年的考点重复率很高。第三阶段是综合训练阶段,这一阶段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模拟题,按照正式考试的时间要求进行训练。第四阶段是查漏补缺阶段。此阶段应针对综合训练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以上几个阶段在时间分配上也应当合理,一般来说,前两个阶段花费的时间相对较长,到最后阶段大约需要十几天的时间集中突破。

针对试题的处理,考生既要注重平时的训练,也应注意临场发挥。客观题相对来说难度较小,其考核的是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定记忆的准确性。经济法教材中,有关比例、时间、人数等数字化的法律规定较多,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但要掌握有关数字,还应连同数字的出处一同记忆。如某一比例数字,应考虑该比例与注册资本有关,还是与资本总额或者净资产有关;某一时间规定应从何日开始计算;表决通过某项决议是按全体成员还是按出席会议的成员,是以出资额还是以人数通过,等等。如果考生对某一问题的掌握似是而非、模糊不清,极易在此丢分,特别是判断题的倒扣分办法,对成绩的影响更大。所以准确的掌握法律规定,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本要求。对此考生也可采取一些方法,帮助记忆,如对问题的正确理解、对比、列表、或者相互提问等方式。在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处理上可以通过直接选择法、比较法和排除法,甚至是猜题法(因为这两种题型不实行到扣分办法,但判断题不易采用)处理。综合题对考生的要求较高,不但要准确的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还要具备分析能力、灵活运用能力,即将法律规定与题目所述事实结合起来。所以考生要对法律规定正确理解,切忌一味死记硬背,生搬硬套。

以上复习方法和解题方法仅供考生参考,每位考生应当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注意总结行之有效的复习方法。(孙艺军)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