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8:14: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界定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的多选题中,由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较多,建议考生熟记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考到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时采用排除法。

  注意: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2)境内机构的境外借款;(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重点)

  (1)偿还外债本金

  注意:“偿还外债利息”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偿还外债本金”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结算责任:

  注意: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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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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