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经常项目: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界定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
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的多选题中,由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较多,建议考生熟记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考到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时采用排除法。
注意: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包括:(1)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2)境内机构的境外借款;(3)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收入;(4)境内机构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取得的外汇收入。
2、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重点)
(1)偿还外债本金
注意:“偿还外债利息”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偿还外债本金”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结算责任:
注意: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不同账户的使用规定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4、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注意: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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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