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会考试《经济法》易“串门”知识点总结
来源:优易学  2011-10-28 18:14: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1、当事人(重点)

  注意:著作权的“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2、专利申请人

  注意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2003年单选题),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注意: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注意: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应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限制。

  第十五章 会计法

  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重点)

  注意:该考点连续出现在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2年综合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2005年单选题、2006年单选题。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注意:(1)“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隐匿或 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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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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