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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低值易耗品常见舞弊查证

2011-9-24 11:44:53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低值易耗品在购入、领用与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与前述材料管理中类似的舞弊,此处仅对有特色的舞弊予以简述:

  (一)低值易耗品采购中常见舞弊

  1.以次充好

  这种舞弊多发生在采购人员与供货方串通的情况下。供贷方可以将优质物品与劣等物品之间差价的一部分转让给采购人员,供应方与购买方(指个人)均得到好处。这种舞弊一 般较难察觉,因为物品的外形不存在明显差异,是优是劣只有通过使用才能知道。发现这一舞弊大多源于使用者对该物品过分低劣的质量提出质疑而引起。

  从检查舞弊的实践看,采购人员与供货方串通舞弊是难以寻找到有效证据的。如果双方预先签订了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验收单上标明的质量等级与库存、在 用物品的质量进行核对或测定,发现不相符,应追查具体原因。在一般企业中,建立有效的验收、技术鉴定等控制程序,可以及时察觉此类问题。

  2.以小充大

  这种舞弊也多发生在采购人员与供货方串通的情况下,供货方给购货方发出规格较小、价格较低的物品,以顶替合同上所要求的规格较大、价格较高的物品。由于这样做可以给 供货方省下一笔资金,供货方可以给采购员一部分好处费,使双方在互相得利的情况下合谋得逞。

  对以小充大行为的歪让,重点足梗对首同上的规格与发票、验收单上的规格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进一步查询原因。由于以小顶大只会增加消耗数量而使人们难以察觉其中包含的舞弊,因而,也可以通过该物品的实物消耗量的大幅度变动(上升)来测试是否存在以小充大的可能性。

  (二)低值易耗品发出中常见舞弊

  除一般材料发出所存在的问题外,还应查证下述舞弊:

  1.公领私用

  低值易耗品中有不少物品既可以用于单位,也可以用于个人家庭,这就促使部分使用者以给单位领用为名,在领出低值易耗品后挪作私用。实际上,某些公物的公用与私用很难分开,如电话、传呼机、公用自行车等,这些物品的私用是不易控制的。对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控制低值易耗品的使用责任,防止人调离物跟走的现象发生,因而,必须加强会计控制手段的应用。

  查证公领私用的有效方法是对有用的低值易耗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对同一使用者同时占有多个低值易耗品的情况,应分析原因,属于“多吃多占”性质的,要求收回多占用的物品;对“人调离物跟走”的问题,应想法追回被带走之物,维护单位财产的完整性。另外,可以查阅领用低值易耗品的登记簿,对不应由个人使用的物品,查看是否由某一个人单独占有,如是,宜追回原物;如有损毁,应索取赔偿。

  2.多领私吞

  由于相当一部分低值易耗品因物品属性特殊,无法确定消耗定额,通常采用以旧换新的控制消耗的方法,限制使用人的虚报冒领。但是,以自家之旧换公家之新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使用人私吞多换物品以备家用或馈赠他人、变卖获利等事项发生。私吞公物属贪污行为,应严格杜绝。

  查证多领私吞行为的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是依据以往的同类物品的实际消耗水平可以判定是否存在“多领”的问题,但要真正证明是否私吞,则要求建立详细的使用状况的记录。例如,单位的水工领出一批水龙头给水房或卫生间安装,除要求交回换下来的旧水龙头外,还应要求接受换新的部门有关人员在水工所持有的领料(出库)单填人所换物品名称、数量,并签名盖章,并将已填字的领料单交给水工部门的专职管理人员。如有必要,也可采用“物耗单”作为使用状况的证明。

  (三)低值易耗晶仓储中常见舞弊

  与原材料的仓储相比,低值易耗品在仓储中更容易发生舞弊,因为不少低值易耗品可以用于家庭生活,具有广泛的经济用途,易于成为贪污、挪用或偷窃的对象,应重点关注。除应注意原材料储存中的舞弊外,还应注意下述问题:

  1.以旧换新

  即低值易耗品保管人员以自家之旧换公家之新的掉包式的舞弊。由于旧的低值易耗品无法冒充新的低值易耗品使用,可能使其一直留于库内,在进行财产清查时,再视为错记

  账簿予以调整。

  以旧换新由保管人员实施,在一般情况下较难察觉,尤其是对一些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低值易耗品。对此舞弊,应切实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一是严格门卫制度,对职工携带之物进行盘查,防止公物流失;二是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库内低值易耗品,重点观察各种物品的新旧程度。在多数企业中,虽然对低值易耗品中的一部分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但交回旧物通常只是一种手续安排,当确有旧的交回,视领用合理,则旧物可能被废弃或在有一定经济价值时予以变卖。

  查证以旧换新的最便捷方法是盘点仓库,但真正确认此种舞弊却不容易。因为保管员可能以工作疏忽等理由推诿责任。在以旧换新的数量不多时,检查人员可能不予追究,但是在以旧换新的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时,保管人员无疑必须说清缘由,并承担一定责任。

  2.以盗称亏

  保管人员在窃取自己所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后,冒称不明原因的实物盘亏,或者不作声明,在盘点后对发生的盘亏以合理的缘由进行搪塞。在一些企业中,对财产不清查、很少清查或虽有定期清查但处理不力,亏与不亏不采用适当的奖惩措施,即使盘亏也无妨,不追究原因与责任;某些保管人员则充分利用这一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将监守自盗的后果一库存低值易耗品短缺视为正常的损耗予以销账。

  对以盗称亏的行为进行查证,重点应分析企业的“低值易耗品盘点表”,对盘亏数量大、金额大以及通用性较强的低值易耗品,应仔细分析表上所列盘亏原因,并通过询问有关人

  员、考察内部控制制度等方式,进一步查实盘亏的责任是否由保管人员承担。在盘亏责任应由保管人员承担时,须由保管人员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给予适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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