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易学—国内最大的教育考试网站之一
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财会考试 >> 实务操作 >> 新准则实务处理 >> 实务处理 >> 正文

商誉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

2011-9-24 9:45:57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自创商誉不允许扣除。商誉在税法上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平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不得调整;商誉不用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不能计入当期损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mman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帮助,请联系我们的客服QQ:53882478
关于我们合作加盟广告联系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声明友情链接优易学QQ群联盟最新更新团队博客
热线:019-52880094 传真:010-52880094
投诉意见,请点这里在线提交或24小时QQ热线:53882478
Copyright © 2005-2012 YouYiXu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686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