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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的营业税额如何确定

2011-9-23 12:25:23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问题】

  A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种经营,生产建筑材料并附带建筑安装。5月投标中标一座厂房工程,合同注明材料价款80万(含税),施工劳务费50万。若A企业将施工劳务转包给B企业,转包额为30万,那么A企业的营业税纳税额是50万还是20万,B企业的营业税是A企业代扣代缴吗?

  【解答】

  1. A企业按80÷1.17×17%来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为20万。

  2. A企业可代扣代缴B公司的营业税30万(注:从2009年1日1日起,总包方可以不再代扣代缴分包商的营业税,而由分包商自行缴纳,并且仍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相关法规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旧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从新旧营业税条例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取消了对建筑业总包方代扣代缴义务的描述。

  另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中已明确规定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从强制性变成了可选择性。

责任编辑:m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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