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开办费并没有明确规定,贵公司发生的上述几项费用可以视为开办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贵公司需要区分涉及资本性支出或者可计入资产的支出,其他可按开办费处理,按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摊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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