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 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2.27
借:管理费用 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90
借:营业外支出 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
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
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
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