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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账务处理

2011-9-23 11:29:50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                 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602.27

  借:管理费用                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90

  借:营业外支出                 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

  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

  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

  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

  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责任编辑:m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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