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对于赞助业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当取得税务机关印(监)制的发票。
责任编辑:虫虫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对于赞助业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应当取得税务机关印(监)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