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退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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