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附加刑有四种:
(1)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4)驱逐出境。责令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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