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遗失的,应在《沈阳日报》声明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作废,10日后持下列材料申请补发:
(1)补发申请(有工作单位的,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2)在《沈阳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5)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6)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7)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条码原件及复印件;
(9)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10)持证人员如果有单位,应由工作单位为持证人员提供1)会计专业技术职务、2)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工作证明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纸。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