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易学—国内最大的教育考试网站之一
您现在的位置: 优易学 >> 财会考试 >> 实务操作 >> 初当会计 >> 工商税务 >> 正文

转让土地可按加计扣除5%计算土地增值税吗

2010-2-18 2:11:33 来源:优易学 作者:YouYiXue.com   【 】【打印
【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可按原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的扣除。请问:纳税人转让早年买的土地,是否也可以加计5%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六、本文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文中并未对旧房的购置时间做出限定,自2006年3月2日起,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责任编辑:虫虫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或帮助,请联系我们的客服QQ:53882478
关于我们合作加盟广告联系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声明友情链接优易学QQ群联盟最新更新团队博客
热线:019-52880094 传真:010-52880094
投诉意见,请点这里在线提交或24小时QQ热线:53882478
Copyright © 2005-2012 YouYiXue.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9036865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