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1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 .背书。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六)票据记载事项
1 .必须记载事项。
2 .相对记载事项。
3 .任意记载事项。
4 .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2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 .申请签发汇票。
2 .出票。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 .持往异地办理结算。
4 .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 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 .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 .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三)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办理商业汇票的程序
1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程序
( 1 )签发汇票并将承兑后的汇票交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2 )提示付款。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 日。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 3 )持票人开户银行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的商业承兑汇票。
( 4 )付款人开户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 5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 6 )付款人开户银行将票款划给持票人开户银行。
( 7 )持票人开户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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