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就是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或称折旧基数,若某个会计期末,一旦固定资产开始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不再适用原来按原价(如年限平均法)或账面净值(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为基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也意味着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期末变更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由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还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的金额。
由于要考虑减值准备的情况,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趋于完善,也增加了理解的难度,现举例说明。
一、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当期期末的会计核算
例1:某工业企业生产用一台设备账面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8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使用3年,累计折旧额为36万元。第4年年末对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比,其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并采用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假设该固定资产第1年、第2年、第3年年末可收回金额分别为85万元、65万元、50万元。为方便本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在年末时按年计提,企业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是10%和5%.
(1)计算由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万元,下同)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0-100×4%)/8=12
第1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85=3
第2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2-3-65=8
第3年应计提减值准备=100-12×3-8-50=6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所以,提取的减值准备金额只影响利润额,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无需调整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3+8+6=17
追溯调整的账务处理为:
①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7
②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7
——法定公益金 0.8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5
第4年年末,未计提减值准备前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数仍为12万元。
(以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略)
第4年年末可收回金额为40万元。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12×4-17=35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4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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