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第二章重点内容
来源:优易学  2011-6-5 19:47:3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答案:

  (1)(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应当回避。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国有)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是:未请单位负责人乙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也未将监销情况报告乙。

  (4)(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或: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或: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5)(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6)(丙)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或:会计人员调转工作单位,必须办理调转手续。]

  (7)(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