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1、包装物
注意:包装物成本分摊如下:
①生产领用的包装物成本计入“生产成本”
②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③随同产品出售且单独计价包装物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2、低值易耗品
一次转销法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五五摊销法通常既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也适用于每期领用数量和报废数量大致相等的低值易耗品。
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
(1)领用时: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
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一半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2)报废时:
摊销低值易耗品另外一半价值: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同时:将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与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对冲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
(三)委托加工物资
1、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
(1)加工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输费等;
(3)支付的税金
注意:
①凡属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应将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会计处理――注意计划成本核算
(1)发出物资的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材料成本差异(如果节约此科目就在借方)
(2)支付加工费用及运杂费等的会计处理
①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支付运杂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③消费税的处理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消费税可以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3)加工物资入库的会计处理
借:周转材料或原材料等(计划成本)
贷:委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
借贷差额计入“材料成本差异”,超支计入借方,节约计入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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