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会计法规预收账款还是分期收款
来源:优易学  2011-3-23 0:29:1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对本案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国税局的处理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
  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两点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企业提出销售时间确认不准的问题不符合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本案中,购销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新美集团公司预付30%价款,款到发货后付50%,安装调试后付16%,开出全额发票后再付4%.实际运作上,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全部发货,收到了新美集团公司的收条,且收到80%的货款。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收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预收的定金或部分货款,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货款分期收回,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售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预收账款是收款在前,发货在后;而分期收款是发货在前,收款在后。从合同和实际运作情况看,显然,本案上述情况属于“预收账款”的结算方式,应当在发货时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自己销售的货物属于大型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后才算是发货这一情况,经过稽查人员外调,当时,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发货后已完成安装任务,新美集团公司打了收条证明收到了货物,尽管双方因对产品质量有争议,但争议已于2003年7月解决,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在2001年7月——9月发货时就已发生转移这一事实。因此,确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该批货物销售时间为2001年7月——9月并无不当。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由此,市国税局对木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及计算的应缴滞纳金是正确的。
  企业辩称其行为属财务处理失误,并不能掩盖其偷税实质。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即形成偷税,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形成少缴税款的结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应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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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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