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二章第六节
来源:优易学  2010-2-25 23:40:5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l年。

①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③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l年内提出。

(2)时效的中断

劳动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时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仲裁申请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仲裁受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责任编辑:虫虫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