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管理—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建议(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1-6 13:16:3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议加强工程招投标阶段的价格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的产物,也是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
  随着合理低价中标等方式的逐步采用,招投标活动中价格的确定显的越来越重要。现阶段各省市都有专门的评标办法,其中有关价格的具体规定各有不同—标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不小的作用,淡化标底直至取消标底看来短时间还难做到。
  对于设置“拦标价”或以标底为重要影响因素的评标打分细则,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标底—也就是价格的监管。杜绝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发包人意图编制标底,而投标人又无奈必须接受的局面发生。尤其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它的“价”的确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在风险因素、措施项目上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标准。
  “拦标价”显然是为防止“高估冒算”而设定的,反过来它的合理性谁审查?只有将招标投标阶段的价格确定做实做好,才能给合同的诚信履约、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这一市场行为的监管
  工程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直未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工程结算未能确定,是引起建设者领域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以来,国务院对清理建设领域工程拖欠款的工作十分重视,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国清欠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边清边欠的现象屡禁不止。施工企业应收账款以每年很高的比例增长,而这其中因工程结算延期、发包人以此为借口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占了多数。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除发包人恶意拖欠外,因工程结算未确定就难以在数量上确定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章文件,也从根本上无法根治发包人拖延结算、一审再审的做法,而只有发、承包双方因纠纷诉诸法律才能由法院根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出裁决。
  政府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验收备案制度都有较好的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它主要针对是工程质量验收制定的。而针对工程结算这一标志建筑市场交易最后完成的环节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监管措施,正因为这种缺失,使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发、承包方之间的工程结算是一个重要的市场行为,在目前不少发包人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状况下,更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
  在现阶段工程验收制度的基础上,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向后延伸,体现对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将工程结算文件列入竣工备案管理的范围,使市场主体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强制明确区分竣工和交工两个环节,实行不结算不交工的制度—也就是防止商品还没有确定价格就先给了人,然后再谈价格的局面发生。
  将交工增加为竣工验收后的一个独立程序,约定发承包双方完成交工手续后方可使用及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交工的前提是发承包双方是否完成了工程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使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公平交易的原则下的市场地位平等。这样才能使承包人更好地行使留置、折价、依法拍卖及优先受偿权。
  工程结算与竣工验收备案制结合起来,不仅符合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能,也是从根本上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有力举措。

责任编辑:xiaohan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点资讯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