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指导:场(厂)址选择
来源:优易学  2011-2-17 10:40: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四节 场(厂)址选择
  一、场(厂)址选择概述
  1.场址选择概念
  场址选择:根据地区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拟选项目的性质、功能、条件研究建设地点和地址的工作。
  2.场址选择的不同称谓

  二、影响项目选址的区域因素<变>
  (一)自然因素
  (二)运输因素
  (三)市场因素<新>
  (四)劳动力因素<新>
  (五)政策因素
  (六)集聚因素
  三、选址原则及注意事项
  (一)选址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符合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3.有可供选择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存放场地、污水排放口及纳污水体、省市规定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场所。
  4.有丰富可靠(或靠近)的产品销售市场和原料供应市场,减少运输环节;有充足的水源和电源。
  5.有便利的外部交通运输条件和交通联结条件。外向性企业,应考虑靠近港口。
  6.有利于生产协作和上下游加工一体化,有利于原料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7.场址地形地貌要适合项目特点。
  8.有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可依托的基础设施和方便的生活服务设施。
  9.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防洪防涝、防潮、防台风、防地质灾害、防震等条件。
  10.环境良好,且应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和纳污能力。工程建设和生产营运不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二)选址注意事项<新>
  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
  2.听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3.充分考虑项目法人对场(厂)址的意见。
  4.在工程地质条件方面,宜避开不良地质现象
  5.对工厂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有威胁的区域不应选为项目场址
  四、场(厂)址比选
  (一)场(厂)址比选的主要内容 
  1.建设条件比较
  建设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土地资源、地势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石方工程量条件、动力供应条件、资源及燃料供应条件、生活设施及协作条件等。建设条件比较表参看教材92页如表3-4。
  2.投资费用比较
  投资费用包括场地开拓工程、基础工程、运输工程、动力供应及其他工程等费用。投资费用比较表参看教材93页如表3-5。
  3.运营费用比较
  运营费用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及运输费、产品运输费、动力费、排污费和其他运营费用。运营费用比较表参看教材95页如表3-6。
  4.环境保护条件比较<新>
  环境保护条件包括场(厂)址位置与城镇规划关系、与风向关系、与公众利益关系等。环境保护条件表参看教材96页如表3-7。
  5.场(厂)址的安全条件论证比较<新>
  生产、储存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建设场(厂)址应位于“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地区、盟、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区域内”。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场(厂)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以以比较表的形式进行初步论证,应形成“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场址安全条件论证比较主要内容参看教材97页如表3-8。
  (二)场(厂)址比选的方法(教材中没有,为了考生完整的理解该知识点加以补充,不要求考生掌握)
场(厂)址比选的方法主要有评分比选法、费用比选法和净现值与差额内部收益率法等效益比选法。实践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一般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方法。
  五、项目选址意见<新>
  场(厂)址选择报告的内容包括:
  (1)描述推荐方案场(厂)址概况、优缺点和推荐理由,以及项目建设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通、公用设施等的影响。
  (2)选址方案的位置图应标明原料进厂方式和路线、水源地、进厂给水管线、热力管线、发电厂或变电所、电源进线、灰渣场、排污口、铁路专用线、生活区等位置。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
  1.地质灾害的内容
  地质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 
  ①城市建设;
  ②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②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3.地质灾害防治
  (1)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2)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报告编制和评估单位有责任提出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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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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