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次 |
分类 |
具体法规文件 |
备注 | |
1.法律 |
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
环境保护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 |
环境保护综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核心和最高地位。 | ||
环境保护单行法 |
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
以宪法和环境保护综合法为依据,是二者的具体化,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 |
生态保护法 |
水土保持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防沙治沙法等。 |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
环境影响评价法 | ||||
环境保护相关法 |
《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 《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 《节约能源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 《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
指的是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 | ||
2.行政法规 |
依法律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
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 |
针对某领域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 | |||
3.政府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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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公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或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 | |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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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治大气污染管理暂行办法》; 《太湖水源保护条例》;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 《太原市清洁生产条例》等 |
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 |
5.环境标准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 | |
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
6.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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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 |
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较国内环境法有优先的权利。 目前我国已签订、参加60多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除宣布予以保留的条款外,他们都构成中国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先后与美、日、朝、加、俄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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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