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1
来源:优易学  2011-12-30 11:59: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中,注册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的管理,建设部近期公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本规定自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以及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等内容,本报特邀建设部法规司程国顺先生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建设部和人事部于1997年建立了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2002年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2003年启动了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的要求,今后几年将陆续启动冶金、环保、机械、核工业等十七个专业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计划到2010年全面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注册制度。

  在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中,注册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的管理,建设部近期发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 号,以下简称137号令),规定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权利义务、继续教育等内容,并规定了注册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注册工程师的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137号令的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对注册工程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了类似的内容。这些规定正是137号令的立法依据。

  137号令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137号令。从地域上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工程师的管理不适用137号令,需要通过资格互认等途径解决;从管理的内容上看,137号令不适用注册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工程师的考试管理,仍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的规定执行。

  注册工程师的概念和分类137号令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137号令的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是一个总的概念。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

责任编辑:sealio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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